郴州大量制造业小工厂、建材门店、餐饮个体户、工程小包工头,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长期普遍现象。很多经营者心里打着算盘,每个月缴纳工伤保险增加成本,给员工买一份便宜的商业意外险就足够兜底。一旦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后,巨额赔偿压力会直接落在用人单位身上。很多老板收到仲裁传票之后十分不解:车祸是第三方司机造成,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伤者,为什么公司还要额外再赔一笔工伤钱?今天结合湖南仲裁、审判规则,讲解未参保情形下交通事故工伤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抗辩边界以及企业事前风险防控方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条文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例外情形。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义务,不能依靠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工资里面发放社保补贴、购买商业意外险免除。很多企业和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工伤保险协议,每月补发几百元补贴,出事之后这份协议在仲裁、诉讼当中一律无效,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商业意外险受益人为员工,理赔款给到员工之后,不能抵扣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完毕,单位工伤赔付义务照常存在。
参保和未参保模式,赔付主体差异巨大。单位正常参保时,工伤待遇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单位仅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没有参保,全部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差额、伙食补助、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等,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湖南十级工伤三项伤残补助金合计 19 个月本人工资,九级 24 个月,伤情越重赔偿金额越高,如果不幸构成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额极高,一单事故足以掏空小微企业多年积累。同时适用湖南有限双赔规则:即便伤者已经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拿到交通事故赔偿,单位依然要承担工伤待遇,只扣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残疾辅助器具费这些已经实际足额赔付的项目,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照常赔付。用人单位 “对方已经赔钱,我们不用赔” 的抗辩意见,在郴州、桂阳、永兴各地仲裁委、法院几乎不会采信。
很多经营者会提出疑问:事故过错在肇事第三方,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承担工伤责任?工伤保险本质是无过错责任保障制度,工伤责任不问用人单位有没有过错,核心判断伤害是否符合工伤认定要件。上下班途中满足三要件,工伤责任成立。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肇事司机过错责任;工伤责任,是用工法定保障责任,两个责任来源相互独立。紧接着大家关心的第二个问题:单位赔付工伤待遇之后,能不能向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追偿?湖南主流裁判观点很明确:用人单位本身不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享有侵权追偿权,不能直接起诉肇事方追回已经支付的工伤赔偿款;只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社保经办机构才有法定追偿权。企业自行掏钱赔付工伤,损失只能自行承担,这是未参保风险最残酷的一点。
实务当中用人单位经常提出几类抗辩,我结合办案经验说明效力。第一,员工是临时工、兼职,不用买工伤保险。抗辩不成立,只要构成劳动关系,无论长期工、短期临时工,工伤保险强制参保;符合条件的超龄务工人员,同样可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第二,员工入职时间短,还没来得及参保。法律没有设置参保缓冲期,用工当日就产生参保义务,来不及参保不是免责理由。第三,员工交通事故承担同等、次要责任,自身存在过错。只要不是主责、全责,不影响工伤认定,单位责任不能减免。
还有一个高频实务难点:未参保案件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标准。很多小企业现金发放工资,没有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上面刻意压低工资数额。仲裁核算待遇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实际工资标准,仲裁委通常参照郴州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行业工资标准核算,最终金额往往高于企业预期。我接触大量案件,老板口头约定月薪六千,合同写两千,现金发放不留凭证,仲裁阶段举证不能,按照社平工资核算,赔偿金额大幅上浮。
站在劳动者角度,单位没有参保,认定工伤之后维权路径清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直接列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主张全部工伤待遇,不需要找社保基金。仲裁裁决生效之后单位拒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公司账户、设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财产和店铺财产混同,可以追加经营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提醒劳动者,不要因为单位没有参保,就主动降低预期,私下接受远低于法定标准的一次性和解,很多十级工伤法定赔偿十几万,单位只愿意三五万了结,不少当事人不清楚标准草草签字。
站在企业经营者角度,风险防控优先级最高的措施,永远是全员及时参保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很低,制造业、服务业费率远低于其他社保险种,是性价比最高的风险隔离工具。湘南地区雨水多,电动车通勤群体庞大,上下班交通事故常年高发,很多老板低估通勤事故概率。用工形态特殊,短期项目、劳务外包的,规范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单位,合同明确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条款,核查合作方参保情况,避免违法分包导致自身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次规范用工证据、工资发放凭证、考勤加班管理,减少后续仲裁阶段工资标准争议。事故发生之后,不要一味强硬拒绝协商,可以在律师核算法定赔偿底线之后合理和解,降低程序成本,但不要寄希望于完全免责。
我亲眼见过郴州本地不少经营稳定的小店、加工厂,一场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仲裁,多年经营积蓄被掏空。工伤保险不是一项可选择的员工福利,而是法律强加给用工主体的义务。交通事故工伤,过错源头可能在马路对面的肇事司机,但用工责任的枷锁,从劳动关系建立那一刻就已经落在用人单位身上。未参保的代价,就是独自承担这份法定赔付责任,没有转嫁渠道。对于劳动者而言,知晓单位未参保,不代表工伤权利消失,只是赔付主体变成公司,维权目标、赔偿计算标准不变。
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刘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