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汪国辉律师:线上开设赌场案件中推广引流行为如何认定

2026/11/02 14:07:38 查看5次 来源: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网络赌博平台想要持续运转,离不开推广引流环节,比如说拉群邀约,分享链接。或者发展潜在赌客,这些都是实践里十分常见的引流行为。很多从事引流推广的行为人认为自己只是负责发广告,然后拉人进群,不参与平台搭建与资金结算,也不掌握后台权限。常常误以为自己是简单推广,不清楚这种引流行为已经触碰刑事红线。但在司法裁判当中,同样是引流行为,有的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有的则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沈阳刑事律师汪国辉认为,开设赌场案件引流行为能够准确区分行为的罪名,才是这类案件辩护的重点。

一、推广引流行为入罪的判断基础

区分引流人员罪名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和赌博平台组织者之间是否形成共同犯罪的合意,以及行为人参与赌博活动的深度。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线上赌博平台,主动配合平台的运营规划,长期稳定地为平台输送赌客,并且按照拉人数量和参赌人员流水获取提成,一般会被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只是受他人委托发布广告,只是知道对方可能从事违法活动。但对赌博平台的运营模式和结算规则都不知情,而且没有和赌场经营者达成长期合作和利润分成的约定,往往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主观明知,和赌场的合作模式,以及收益结算方式,这三个才是办案机关审查时优先调查的要素。

二、认定为开设赌场共犯的典型情况

一类是固定长期合作,按照引流效果分成获利的人员。他们和平台以及其他上级代理提前约定好收益分配。每成功拉进一名玩家,只要这名玩家产生投注流水就可以拿到返佣,收益直接和赌博平台的营收挂钩,双方的利益高度绑定。还有一类是深度运营社群的人员,不只是简单发广告,还要维护微信群或者QQ群。在群内引导其他玩家下注,还可以给玩家讲解玩法,配合平台处理玩家咨询。还要持续维持社群的赌博氛围。这类行为已经不只是单纯的广告推广,而是直接服务于赌博活动的持续开展。除此之外,还有专门制作赌博宣传素材,定向招揽人员,听从平台安排及时调整推广策略,持续稳定为平台输送客源的。这种在法律实践中也大多按照共犯处理。

三、一般认定帮信罪的情况

行为人可能属于一次性或者零散接单,受到上游人员要求转发链接,或者短视频文案。只知道链接可能涉及违法,但不清楚是赌博平台,也没有进入赌博社群去引导他人投注,不参与后续任何赌博相关的管理工作。还有一些兼职推广人员,仅仅转发信息,也没有和上游约定按流水提成,只是收取固定的小额劳务费用,也不掌握平台内部信息,不和赌客直接对接。这类人员参与程度比较浅,和赌场组织者缺少共同开设赌场的通谋,司法实践中较多以帮信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单纯转发一次链接没有获利,也没有吸引到人员参与赌博,情节显著轻微的,甚至存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空间。

四、引流类案件的核心辩护思路

首先要重点审查证明"主观明知"的证据,仔细核查聊天记录和收益记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是帮助赌博平台,区分是知道赌博项目,还是只是模糊知道属于违法信息。其次是区分收益模式,固定报酬和流水提成在定性上差异很大。如果没有按赌资或者参赌人数进行提成的证据,这个可以作为不构成开设赌场共犯的重要辩点。同时还要区分引流数量,分辨引流名单里的无效人员,机器人账号,以及有没有重复进群人员,剔除没有实际参与投注的对象,进而降低指控的参赌人数。对于主观恶性小、只是短期兼职的底层推广人员,可以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积极争取从轻处罚,争取缓刑机会。

汪国辉律师提醒:网络赌博引流已经是司法重点打击的环节,不要抱有"只是发广告没事"的侥幸心理。哪怕没有搭建平台,一旦明知是赌博平台仍持续引流,就有被认定开设赌场共犯的风险。如果不小心涉案,千万不要仓促签署文书,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弄清楚自己在案件当中的参与程度,让律师找准定性争议点开展辩护。

本文属于法律知识分享,探讨相关辩护思路,不针对任何个案作出判决指引。遇到同类法律问题,需要结合案件全部事实证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