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委托会计师辅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019/07/22 12:26:59 查看12801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甲为A公司的股东,持有20%的股权。2018年,甲向A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A公司同意甲与乙会计师一起查阅A公司2017年的会计账簿。A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未满足甲要求,甲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同意甲查阅,但是不同意由乙会计师辅助查阅。

  二、法院裁判

  法院支持甲的诉求,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提供2017年的会计账簿,由乙会计师辅助甲一起进行查阅。

  三、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本案中,A公司已经同意甲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同意由乙会计师辅助查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决由乙会计师辅助甲一起进行查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石文辉律师

  盈科海口高级合伙人

  2018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盈科海口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盈科海口第一届交通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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