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才能用来打官司

2019/07/25 10:08:22 查看1129次 来源:刘堂律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当中,均有明文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案件事实的重要性。而案件事实靠什么来查明、证实呢?证据!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诉讼活动的进行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当事人对证据的重要性也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对于哪些证据有用、证据应符合什么要求、如何搜集证据等问题,还有许多人不甚了解。因此,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证据有哪些种类

  关于证据的种类,在学理上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各种分类。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只有八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搜集、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将不会被采纳。

  二、证据应符合什么要求

  并非所有证据都可以证明案件事实、被法院采纳,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由此可知,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真实性,是指证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想象、推断或者捏造、伪造的;

  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上的联系,而非毫无关联的;

  3、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搜集方式、搜集程序)、形式(证据内容、表现形式)合法。

  具体到案件当中,有一些常见的要求应该是众所周知,比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等,在此不再赘述。

  三、证据的证明力

  经常有当事人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自己提交的证据已经足够充足、足够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法院就是不予认可呢?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但比较常见的就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足。

  1、哪些证据具有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法院会认可其证明力。

  2、哪些证据证明力不足,需结合其他证据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如仅有上述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话,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大概率会承担不利后果。

  3、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尽可能地按照上述要求搜集证据,以期让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四、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一般就有例外,除了上述“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还有一种特殊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侵权责任、劳动争议、夫妻共同债务等方面,有几类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此不一一赘述。

  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的问题不胜枚举,单就某个问题都可以单独成文,比如录音证据如何合法搜集、聊天记录被法院采纳的条件等。限于篇幅原因,本文无法涵盖所有证据方面知识,如果有这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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