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公平公正

2019/07/28 20:11:27 查看1127次 来源:魏定军团队律师

  这十个方面如下: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4、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5、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截止目前贷款余额的本金。6、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7、房产有无其它抵押。8、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9、该房产内的户口情况。10、其它房产相关情况。

  二、一方婚前自己名下全款,婚后未加名

  一方婚前贷款,登记在购买方的名下,以婚后购房方的婚前财产还款或者购房方的父母代为还贷,婚姻后未加名的。婚前财产还贷的,属于婚前财产形式的变化,婚后双方并未房屋进行投入,不存在积累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方父母代为还款,视为对购买方的单独赠与。

  婚前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婚姻后加名的。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或者夫妻以一方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双方全款,双方名下

  一方婚前购房,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还贷,还是用双方共同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形式的变化,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各地高院出台类似的分割的方式,这里没有绝对的正确与错误之分。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买房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

  【另一种观点】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对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可对出资方子女予以适当多分。

  八、婚后买房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房屋登记为双方的名字,则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是不可能把另一方的名字去除的,除非银行同意,但银行基本不会同意。

  九、离婚案件中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

  在违法建筑合法化、当事人取得合法的所有权之前,无论是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定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没有法律依据,此类纠纷不予处理。当事人主张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进行评估分割的,不予支持。若违法建筑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的,当事人可以对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

  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一方主张其有权撤销赠与;另一方则主张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间赠与关系应受有关赠与合同规定的调整。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赠与方主张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处理的,可予支持。

  十一、登记产权有夫妻之外的第三人

  成都近两年房价上涨非常厉害,离婚时肯定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十三、无证房或有抵押房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婚前房屋的租金

  房屋租金的获取与房屋的管理维护状况密切相关,需要投入相应的劳动,属于经营性收益。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所得租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由夫或妻一方经营管理或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所得租金仍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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