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双赔”吗?

2019/08/02 10:02:24 查看1122次 来源:皮玉亮律师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双赔”吗?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那么,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5、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6、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7、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

  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获得“双赔”吗?

  2012年10月11日,王某母亲李某经人介绍到某化工厂处从事临时性杂工。

  2012年10月16日7时许,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鄂J×××××号面包车相碰撞,李某当场死亡。李某在化工厂处工作期间,化工厂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年11月27日,王某与徐某就李某死亡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相应的赔偿。

  2013年04月16日,王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司认定申请,06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2012年10月16日7时许,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亡。

  同年08月10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化工厂支付王某因李某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丧葬补助金13009.50元。

  化工厂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2012年10月16日,王某之母李某与徐可驾驶的鄂J×××××号面包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同年11月27日,王某与徐可就李某死亡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相应的赔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王某方不应重复获得相关赔偿。王某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时未通知化工厂,单方放弃部分赔偿权利,放弃部分不应由化工厂支付。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现请求判决化工厂不予支付王某因李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共552109.5元。

  2013年11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化工厂的诉求。

  笔者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李某在化工厂工作期间,化工厂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发生工亡,化工厂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或工亡职工亲属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医疗费只发生一份,职工不能因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在一份损失的前提下获得两份赔偿从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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