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技术比对过程中等同原则的重要性

2019/08/02 15:00:56 查看1390次 来源:刘贵林律师

  我们都知道,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侵权技术比对中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案涉专利诉请保护的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我们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如果我们认为,全面覆盖原则中所谓的具备案涉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仅仅指具备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那么此时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无形中缩小很多,其忽略了与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特征的通常表现形式包括:1.产品部件位置的简单移动;2.必要技术特征的分解或者合并;3.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化;4.产品部件的简单替换等等。

  赵志谋诉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米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浙01民初800号),经庭审技术对比,冰雪儿公司、米阳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的机身壳体可以起到连杆的功能,即在一个清洁轮不动,另一个清洁轮旋转时,另一清洁轮与机身壳体之间会产生一扭力,通过扭力使机身壳体向相反于另一清洁轮旋转的方向进行移动,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用机身壳体替代连杆臂,省略了连杆臂的技术特征,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对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附图,所涉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能够理解清洁机的运动方式及连杆臂在其中的工作原理,连杆臂的功能就在于直接连接两个清洁轮,使得旋转的清洁轮与连杆臂之间产生一扭力,通过扭力使连杆臂往相反于清洁轮的旋转方向移动。被控侵权产品的机身壳体亦直接连接两个清洁轮,所起到的功能、效果与涉案专利的连杆臂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落入了专利号为ZL20121018××××.9的“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判决中可以看到,法院设立等同原则的初衷是防止被告照搬照抄专利,以做非实质性改动来逃避承担侵权责任,从而有利于权利人的技术保护。

  当然,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有关等同侵权规则的适用精神,既要以等同原则克服字面侵权的局限,又要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避免以认定等同侵权的方式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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