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得违法辞退

2019/08/06 16:36:22 查看1355次 来源:李世博律师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得违法辞退

  女职工享有法律特别保护,如无特殊事由,不得辞退、降低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于该条的理解,部分人可能会误认为只要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就不能辞退女职工。事实却并非如此,就“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原因而辞退,在有其它法定事由时,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的。

  对此,《劳动合同法》有更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辞退女职工,《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辞退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女职工要避免出现以上六款中的情形,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旷工等违反规章制度、失职造成单位损害、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触犯刑法等情形。一旦出现以上情形,即使处于“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依然有权辞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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