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之质证环节

2019/08/07 22:03:32 查看4170次 来源:聂俊律师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证据能否被法官采信将直接决定法庭能否做出有利于已的判决。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则主要体现在法庭质证环节,质证环节也因此被称为法庭审判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

  从概念上讲,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一系列的活动。当事人通过质证,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具有证明力,亦可向法庭揭露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是虚假、违法、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或者说明对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极弱不宜采信。《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03条中亦明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见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质证是进行审查核实证据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方式。

  对于没有委托专业律师又没有出庭应诉经验的当事人来讲,开庭前了解质证的程序,就十分必要而有效。庭审中,质证多为以下三个步骤:一是出示证据,首先由原告出示,被告进行质证,然后由被告出示原告进行质证。出示的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二是辨认证据,可以直接反映一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态度,是认可还是不认可。此处需要注意对已经被一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法院可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最后是质询与辩驳证据,简单说就是不认可证据的理由与依据,法律专业术语就涉及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明力问题等等,这一过程往往还会伴随着交叉询问,审判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发问,这就对当事人的质证辩驳技巧与综合法律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也是最能体现一个诉讼律师专业水平与应变能力的环节之一。

  在几年的法律工作中,我对质证环节的一些注意事项与要点进行了简单总结,现概括分享:首先,最好根据证据出示的顺序进行质证意见的发表,这样会使得条理清晰,防止遗漏,也便于书记员充分记录。“充分记录这一点”确实要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实践中法院案件数量大,除极少数案件会当庭判决之外,多数案件都是在开庭结束后一段时间内才有判决书形成,而判决的依据乃至不服判决进行后续程序的依据很大程度上都是开庭时的法庭记录。如果因为发表意见时逻辑混乱或者吐字不清,书记员完整记录比较困难,那么质证的作用甚至于整个案件的判决效果就可想而知了。也因此,我强调的第二点就是注意控制语速,言语清晰、充满自信还会形成无形的加分效果。再次,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阐述时,要做到理由简洁明了、逻辑清晰、有理有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毕竟质证不是一个孤立的程序,它是庭审中的一个环节,它与之后的法庭辩论阶段紧密关联、相互配合,成功的质证环节可以为法庭辩论阶段做好铺垫,形成前后呼应的最优效果,因此质证策略务必要符合整体的答辩思路,为后期的答辩、辩论奠定良好的基石。

  由于时间、篇幅有限,以上就是我简单分享的质证环节相关问题与注意事项,希望能给有需要的当事人带来些许帮助与启示。如有本文未提及的相关问题咨询,同样欢迎大家留言或者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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