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诉状 追讨欠款

2017/01/19 15:06:52 查看468次 来源:张皓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9月28日,原告张某承建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20米宽钢结构原料库工程,后该工程有被告xx水泥有限公司全部承接,且经被告验收合格,该工程总价款为452868元,2014年2月20日经被告法定代表人郝某签字确认该工程结算后,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83024元。

被告称该拖欠的工程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从原告提供的合同内大棚(工资款)已付款记录看,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从2010年10月4日一直到2013年1月6日,中间未出现中断,故证实期间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该款,且该记录系2014年2月20日出具,故期间的诉讼时效未中断。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称因其公司股东变更,原股东郝某并未将本案原告所述的工程款项和相应的工程资产交付现在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原告所述的建设工程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目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仍系郝某,2011年5月31日“20米钢结构原料库东大棚改造说明”及2011年6月8日“20米钢结构大棚改造验收及说明”上均有被告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郝某的签字确认,且该工程确实实际存在,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增加的大棚围墙上部彩板封闭工程,因被告法定代表人认可xx水泥有限公司章(该章无注册编号)的有效性及原告确实进行了彩板封闭的事实,综合王传某、李士某签字的效果图,2010年12月10日盖有xx水泥有限公司(该章无注册编号)的补充说明,姜某2010年12月7日签字的验收说明一份,以及2011年元月6号王传某、李士某出具的验收证明,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告从事的围墙上部封闭彩板工程系在主合同之外的工程,应另行计算。按照工料计算详单记载该工程每平方米单价为60元,封闭面积为852平方米,计款5112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按照2010年9月28日《20米宽钢结构原料库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日百分之一,按此计算违约金已经超过合同总价款,原告主张按合同总价款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原告自述其损失约为十几万元,根据相关规定,该违约金过高,被告要求予以调整。法院根据实际存在的贷款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2011年12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参照2011年7月7日银行一至三年贷款利率每年6.65%,除以365天,乘以合同总价款452868元,至判决之日起迟延履行896天,计款72260.36元。

综上,被告xx水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工程款83024元、围墙上部彩板封闭工程款51120元及违约金72260.36元,计款206404.3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xx水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某工程款及违约金206404.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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