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刘某某系邻居,两家曾多次发生纠纷,2012年10月18日,刘某到自家的菜园刨葱,刘某某与其母亲周某某无故将刘某打伤,刘某某用石头砸刘某的头、用脚踹刘某的腰,周某某用玉米秸打刘某的身上,刘某住院花费3888.67元。
刘某某则称刘某骂她,她不承认打了刘某。
法院经审理,排除刘某自伤及伪诈伤的情况下,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和后果,判决刘某某和周某某赔偿刘某承担60%的责任,计款2219.39元。
刘某已经64岁,刘某某46岁,周某某76岁,均为同村村民,作为多年相处的邻里关系,因为言差语错动手伤人,因为几千元的经济损失去打官司,该案的诉讼价值应该如何去认定呢?
一次诉讼,不能改变对方的为人处事,不可能让对方脱胎换骨。平日里的邻里纠纷,也不可能因此而化为乌有,面对打人者的恶意逃避执行,刘某又陷入了赢了官司难以要回钱的尴尬局面,甚至要垫付生活费让法院的执行人员去拘留刘某某。但不起诉又难以抚平心中的怒火,不拘留对方觉得打了官司还是没出这口气。
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本案中的案情在农村中并不罕见,邻里关系恶化后,往往是随着出点事才平息的。要么小斗一场,要么涉及刑事犯罪。一场诉讼的价值取向,实在是难以妄下断语,最终还是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领悟,外人不好评判!也有大量事例证明,在纠纷形成之初,要么由当事人当面说清,要么依法维权,及时可能是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