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3 13:05:35 查看43787次 来源:付亮律师
“能判多少年”是每个刑案当事人会问的问题,简单的根据刑法条文给出一个宽泛的刑期区间并不是一个专业满意的答复,仍然会有“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感觉。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存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况,那么在确定了基准刑后如何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多种量刑情节下调节基准刑的方法有两种:
1.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用公式可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一般的情节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
2.对于特定的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例如(1)某案件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减少基准刑的50%,又有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20%,用公式表示为:基准刑*(1-50%)*(1-20%);(2)假如被告人又是从犯,可减少基准刑的30%,用公式可表示为:基准刑*(1-50%)*(1-20%)*(1-30%);(3)假如被告人同时又具有累犯情节,增加基准刑的10%,则数学公式表示为:基准刑*(1-50%)*(1-30%)*(1+10%-20%)。特定的量刑情节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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