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07:04 查看186次 来源:仇萍律师
【案例】
10年前,小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出售价格是10万元。小唐和小邓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小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小唐父亲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邓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小邓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释(三)》原文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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