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能够打赢民间借贷官司,你错了

2019/08/27 10:32:43 查看1494次 来源:温显俊律师

  裁判要旨: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原告应就借款本息未还清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参考案例:贾某某与苏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7)云2301民初3038号

  案情:原告贾某某诉称,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苏某某、刘某某辩称:我们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贾某某借款X元是事实,但是我们已经还清了全部的借款本息,恳请法庭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苏某某向原告贾某某转账的银行流水,经法庭再三追问,原告贾某某主张双方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但是被告苏某某、刘某某表示双方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但是原告贾某某虽然主张双方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经法庭释明后,原告向法院扯回了起诉。

  附:裁定书原文

  参考案例2:杨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740号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二审判决认定案涉M万元系对N万元借款的偿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案中,杨某某依据Y年R月B日借款合同、郑某某出具的收据和汇款凭证等证据,主张郑某某应向其偿还N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责任。郑某某、胡某某辩称,其已经归还了N万元借款本金,并提供了D张农行转账凭证、S张农行查询凭证以及《分期还款协议书》等证据佐证。对此,杨某某主张,《分期还款协议书》系借款合同之外二者之间发生的另一笔借款,前述M万元款项中,F万元系N万元借款关系中郑志龙向其支付的中介费用,其余T万元系对《分期还款协议书》项下借款的偿还,与N万元借款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亦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在郑某某、胡某某抗辩其已经偿还了M万元借款本金,并提供了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由杨某某对其提出的二者之间基于《分期还款协议书》还存在另外一个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杨某某除《分期还款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甲方将该借款在本协议签字同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直接支付给乙方收讫,乙方确认无误。(乙方不另立收据)”的约定外,未能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且《分期还款协议书》与郑某某出具N万元借款收据发生在同日,与N万元借款合同的签订仅相距Z天,杨某某以现金方式出借《分期还款协议书》项下的款项,有违双方交易习惯,其仅据此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另一笔借款、其已实际出借了该协议项下的A万元款项,证据明显不足。其关于F万元款项系N万元借贷关系中郑某某向其支付的中介费用的主张,亦无任何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决据此判令由杨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支持郑某某、胡某某的抗辩主张,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参考案例3:袁某某、管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3304号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袁某某仅依据《管某借用袁某某现金清单》和《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向管某主张民间借贷V元,该具体借款金额也未经生效刑事裁判查明确认,二审结合管某向袁某某除出具本案借条外,还分别于T年O月I日出具X万元借条一份、Y年P月P日出具G万元借条一份、Q年F月C日F万元借条一份的事实,对W年U月R日借条中载明的V元借款仅确认有转账凭证相印证的B元,该认定并无不当。袁某某对于主张C笔以现金支付共计P元的借款负有举证义务,仅以借条等债权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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