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

2019/08/27 14:10:23 查看944次 来源:刘堂律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介绍的原因有很多,营业期限届满、合并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股东也可以主动请求解散公司。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有哪些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司法实践中,判断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在决策、管理层面上的困难导致自治机制失灵,主要指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而不包括一般的经营性亏损或其他困难。实践中的主要表现为: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陷入僵局后,内部运营机制失灵,使得股东的股东权利长期无法实施,股东设立、投资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无疑受到重大损失。

  此时,“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应当理解为因公司僵局所导致的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而不包括部分股东利益受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

  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考虑,《公司法》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中小股东滥用司法解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途径解决僵局,同时也是为了使法院审慎适用强制解散公司的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因此,在协商、调解等途径都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时,人民法院应判决解散公司。

  以上就是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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