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变更抚养)

2019/08/27 17:16:17 查看1704次 来源: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生于1993年03月17日,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生于1993年03月17日,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上诉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人民法院做出的(201*)甘0* 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甘0* 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准许变更抚养权的事实确有错误。

  ***与***于2006年2月19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9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2015年4月10日,(2015)*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孩子***随***生活。***常年在外打工,***与***之母在家共同生活。原审法院只根据三年中***曾三次前往***娘家及证明***跑到***家中的视频,认定***用自己的行动对抚养人进行重新选择,不愿住在***家中的事实与本案不符,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本案的公平、正义。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纠正。

  二、婚生子***归上诉人***长期抚养感情深厚,男孩更适合父亲抚养,被上诉人并未对婚生子未尽到看管探望义务,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双方于2015年4月10日解除婚姻关系,孩子***随***生活。因上诉人***为了维持生计,给***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而不得已将孩子交由年迈的母亲照顾***的日常生活,自己外出打工。祖孙关系一直保持的很好,此次只是对孩子日常的管教使得***产生抵抗情绪,因被上诉人***疏于对孩子的探望,***只能亲自去找母亲,并非判决认定因***的母亲打骂跑回***家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马丽丽平时通过孩子索取财物,孩子在她看来只是一个工具而已,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没有在开庭审理中如实告知,在原审判决中也并未提及,对于变更抚养权的认定存在严重事实不清的情况,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三、在被上诉人确实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因上诉人长期抚养孩子付出较多,应当适当减少抚养费,直至婚生子成年为止。

  上诉人家在农村,常年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如果被上诉人在确实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考虑到婚生子年仅11岁,日常生活方面开支较多,包括孩子的上学等一系列费用开支,若法庭认定被上诉人更适合抚养婚生子***,则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适当减少抚养费。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对上述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现请求贵院撤销(201*)甘0* 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年1月1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