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及量刑

2019/08/28 09:32:06 查看5013次 来源:贾真真律师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及量刑

  一、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证人证言,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行为中,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处罚。

  《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不满16周岁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也系本罪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本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在于是否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含轻伤),则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未造成轻伤,则属于一般的殴打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何界定是否构成轻伤、重伤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发布、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详见附件1)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疾、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何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根据2014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①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②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③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④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四、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及基准刑确定(吉林省)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可知,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共分为三个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14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根据该细则确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6个月拘役至2年有期徒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两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 第二个量刑幅度

  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3年至5年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两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两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两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六级残疾的5年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10年至13年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两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两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两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的情形

  4、其他影响量刑确定的情形

  增加基准刑的情形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教唆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累犯,增加基准刑的10%-40%,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5年、不少于3个月。

  7、有前科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8、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9、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减少基准刑的情形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40%。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病情为重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病情为轻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4、盲聋哑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避险过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6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8、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9、中止犯,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减少基准刑30%-60%,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10、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胁从犯,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12、教唆犯,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或者所起作用较小的一般教唆犯,比照从犯的规定确定减轻的幅度;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3、当庭自愿认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4、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单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20%以下。

  15、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6、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7、一般立功,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2年;重大立功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18、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不超过2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揭发同案饭共同犯罪事实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

  19、自首,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过四年;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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