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转让投资权益?

2019/09/02 16:48:38 查看1367次 来源:曹存召律师

  有些公司的设立过程相对复杂,持续的时间长,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参与公司设立的发起人或者原始股东有退出设立公司的需求,对已经投资的部分或在公司设立过程其可能享有的财产权益,其在退出公司设立时希望以合理的对价将其参与设立公司形成的财产权益让渡给其他发起人、原始股东或者转让给没有参加设立公司的他人,而其他发起人、原始股东及没有参加设立公司的他人,基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形成的财产权益及将来公司成立后的成长利益等,也有购买原始投资或者席位的意愿,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产生的财产权益及认购资格等进行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公司设立中形成的投资权益,主要是围绕拟成立公司的股权形成的权益及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财产权益。

  关于转让公司设立阶段的投资权益涉及的不仅仅是财产权益,还涉及设立公司的席位让渡问题等,如发生纠纷除涉及财产问题外,还有涉及共有人之间的共有财产和身份牵连关系等等,其复杂程度,不逊于公司成立后的股权转让。

  由于公司并未审理,转让权益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涉及哪些民事主体的利益等,容易认识不清,这里仅就实务中中比较多发的几个疑难问题,简单探讨。

  一、公司设立阶段转让投资权益涉及适用的法律。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参与公司设立的发起人或者原始股东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其间实际上是存在合同关系的,各发起人或者原始股东受合同的约束,共同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另外,发起人之间是团体法律关系,并非《合同法》调整的契约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时应当慎重,对纠纷的处理,更多应当考虑适用或参照适用涉及调整合伙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等。

  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投资人身份关系比较紧密,故在转让投资权益时也应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不能粗暴的仅追求转让价值最大化而不顾及其他原始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确保转让的前提下,保障价格的合理,保障其他原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发起人有转让股权时间的限制,即一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公司法》对发起人股份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对其他投资人是没有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对公司成立后转让股份的限制仅局限于发起人,对在公司设立中被募集的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权益没有任何限制,故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转让投资权益的限制,应当区分是否为发起人。

  二、法律法规对转让投资权益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一般类型的企业,法律法规对发起人或者发起人股东身份没有特殊规定,但规定特殊行业,处于对资源或者市场控制监管等因素的考虑,行政法规往往对准入市场资格做限制性规定。

  三、发起人之间关于转让投资权益有特殊规定,应符合约定。发起人之间关于公司设立中转让投资权益有特殊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照约定的内容执行。发起人之间关于转让投资权益的约定,可能是关于是否可以转让发起人席位、转让投资权益时,其他发起人的优先购买权、发起人中途退出发起设立公司后的责任和对外债务的承担等。

  四、发起人转让投资权益时,其他发起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退出设立公司的违约赔偿问题,转让投资权益要考虑维持公司设立的持续,确保其转让投资权益后不影响公司设立目的的实现,如果影响到公司设立目的,应当考虑违约赔偿问题。考虑违约赔偿时,应首先看发起人或者原始股东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约定的依法酌定。

  因此,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权益可以转让,转让时应当依法或者依据约定保护其他共有人的相关权益,对其他共有人权益或者拟设立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赔偿;设立中公司发起人投资权益可以转让,但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要依法保护其他发起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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