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忠行为的法律界定

2019/09/04 16:18:37 查看1330次 来源:李剑英律师

  婚姻不忠行为的法律界定

  山西瀛唐律师事务所 8月13日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组成细胞,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对于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如今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同步并进的现实压迫下,许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诱发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近年来逐渐攀升的离婚率,已让我们见惯了太多的婚姻中的不忠诚、出轨,婚姻不忠行为已经成为导致当代人离婚的常见诱因之一。今天,就来谈谈婚姻家庭中有关不忠行为的法律界定,以思带来一些思考与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现实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词“重婚”、“小三”、“同居”、“通奸”、“一夜情”等等,其中有些词是老百姓结合实际生活现象自创的词语,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有些则不然,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内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要求。

  “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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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的属于无效婚姻事由,该婚姻自始无效;重婚也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我国,重婚已不单单是一种违法情形,更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操作,关于重婚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我们予以关注: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否是重婚犯罪行为,这还要结合案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被害人,既指重婚者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胁迫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妇女婚后精神有问题男方坚决提出离婚,应视具体情况来处理,若女方尚有治愈的可能,应令男方尽力治疗,若女方疯病无治愈可能,可酌情判决离婚,但对女方生活仍应由男方负责,离婚后男方另外又结婚的不能以重婚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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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的准予离婚事由之一,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长期居住在一起。假如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同居”,还有以下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一般的同居关系,法律规定不予受理,但若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关系,则法律规定予以受理解除。

  “通奸”、“一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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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二者并不属于法律用语,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存在本质的区别,它们通常具有偶发性,不具有持续性共同居住的特征,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只与道德义务有关。

  曾经以为,相爱的人一定要相守,只有相守,情感才能长久。可是,此岸和彼岸只不过是空间的差距,却无法拉长心灵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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