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随便以内部调整为由,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能要赔钱

2019/09/05 03:19:40 查看1246次 来源:吕飞商事律师律师

  【企业内部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随便以内部调整为由,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能要赔钱】

  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法定情形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②实践中企业经营发生的重大变化远不止于这几类情形,其他情形能否被认定,存在诸多变数,可左可右,可输可赢,确实较难把握

  ③切记企业不可随意扩大化解释企业发生重大变化,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足功课,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④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的,应先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会比较好。

  ⑤在实在与员工无法达成一致情况下,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员工工资标准,也不得提供明显具有侮辱性岗位,不得提供对员工有危害性的岗位,不得明显损害员工利益。

  ⑥确实存在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企业也不能简单粗暴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合同的程序不可少,否则即为程序违法。很多单位不重视程序,导致有理也败诉。

  ⑦如果就是任性不听律师的,那好吧,违法解除的后果,要么2N,要么恢复劳动关系,官司打多久,单位就要支付多久工资,二选一,完全由员工来决定诉讼请求,单位别无选择。

  末位淘汰制,员工签字也无效

  ①单位制度规定员工业绩排名最后或考核垫底可辞退,员工签字也无效。

  ②末位淘汰制度虽然很通行,但通行的,未必就是合法的。

  ③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也不一定就排在末尾

  ④劳动合同法关注的是员工能不能胜任工作,而不是非末位淘汰制度。

  ⑤证明员工不胜任(很难)工作后,需首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要三步走。

  ⑥末位淘汰制度,太过简单粗暴,将不胜任工作与末尾淘汰制适当结合,经过律师的转化,形成合法的淘汰制度,如此管理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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