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2019/09/06 15:37:42 查看1118次 来源:徐远翔律师

  一、未签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针对新入职员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针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的员工

  北京地区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同样适用双倍工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可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北京地区例外情形的规定

  (1)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因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防范措施有哪些

  1、员工入职时公司即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入职时签订的,也应在1个月内签订。

  2、员工入职超过1个月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1年之内尽早与员工补签合同。

  3、在入职1年内经公司通知仍拒签合同的员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1)员工入职1个月内没有签订合同的,公司首先应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收到通知后仍然拒签的,公司应当在员工入职1个月届满前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公司只需支付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报酬,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2)员工入职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公司首先应尽快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收到通知后仍然拒签的,公司应当在员工入职1年届满前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入职满1个月的次日至员工拒签之日的二倍工资以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入职超过1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已经视为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员工拒签合同,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4、特殊岗位人员须在入职时明确工作职责

  北京地区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分别情形进行处理:(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2)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3)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因此,公司要求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签署确认“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其职责范围,避免因其自身原因(甚至为获得二倍工资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公司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获得支持。如果公司未要求上述人员签订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工作职责或者不能证明其工作职责包括订立劳动合同,上述人员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将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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