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0 09:45:20 查看3362次 来源:魏爱芳律师
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李某(男)和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并于2011年5月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后因生活琐事,矛盾纷争,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二人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男方李某所有,李某补偿女方王某10万元。但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其所有。诉讼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李某所有。
各方观点: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书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一经签字即可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也理应对双方生效,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也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离婚协议是以婚姻身份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所以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因此,离婚协议书并非当然适用“一经签字即可生效”的一般合同规则。
综上,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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