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转账记录就是民间借贷了?

2019/09/11 16:31:13 查看1183次 来源:刘堂律师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则案例,这则案例的来源……不是当事人的咨询,而是我所张红霞律师刚刚办结的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是关于民间借贷的,之所以迫不及待地要和大家分享,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有较大的参考、借鉴意义。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于民间借贷的认知比较复杂。

  有些当事人过于消极、悲观,觉得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借出去的钱就要不回来了。实践证明,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要回来的。

  有些当事人则过于想当然,觉得我左手借条、右手转账记录,这钱还不是一要一个准儿?实践证明,有借条和转账记录,还真不一定就是民间借贷。

  案例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1399号

  首先,交代下案件的基本案情。

  事情是这个样子的:

  袁先生在北京某公司上班,负责市场开拓方面的工作。2015年6月24日,袁先生的同事吉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给袁先生转了10万块钱。

  第二天,袁先生写了一份《借条》,载明:今本人向公司借款10万元。

  先“剧透”一下:事情就坏在这份《借条》上面了。

  借了10万块后,袁先生为了开拓市场,那是各种出差、各种应酬,和公司也一直相安无事。

  时间到了2018年的时候,袁先生和公司因为费用报销问题产生了严重的不愉快。

  公司在盘点资料的时候,发现了三年前的《借条》和转账记录,如获至宝。

  在2018年的年底,公司写了一份诉状,就把袁先生给告了,要求袁先生还本付息。

  在这个案子里面,公司有借条和转账记录,按照正常逻辑来讲,妥妥的民间借贷,被告该做的就是赶紧还钱了事。

  但是,张红霞律师接手案子之后,认为袁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民间借贷。

  张红霞律师认为:认定民间借贷,仅靠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和转账记录等交付凭证是不够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款项用途等因素。

  袁先生虽然以借款的形式从公司借到了10万元,但该款项的用途是为公司开拓商丘地区的市场,且与公司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因此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在分析完案情之后,张红霞律师为袁先生制定了可行性极强的诉讼方案,然后开始指导袁先生搜集证据材料,积极应诉。

  海淀法院的判决结果,印证了张红霞律师的观点。

  袁先生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履行职务支出,而公司提供的证据,却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因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类似于袁先生这样的情形屡见不鲜。劳动者为履行劳动合同而向公司申请的借款,虽然在财务概念上称之为借款,但实际上是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代用人单位对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的用途,这笔费用就不需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偿还,只需按照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进行报销即可。

  严格来说,袁先生通过“借款”的形式支借款项,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瑕疵,给案件的举证带来了不少麻烦,好在被张红霞律师一一化解。

  因此,建议大家在向公司支借款项时,尽量通过借支单、暂支单等方式进行,并保存好款项支出的凭证,如发票、收据、支付记录等,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

  与法同行,与您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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