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科律师张涛:“文玩诈骗”新玩法,专骗藏家会怎么判?

2019/09/12 16:47:06 查看3105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在某商业广场,有一家所谓的“拍卖公司”,声称能够免费鉴定各类古玩及文化艺术品,提供估价寄售服务,并为客户提供“拍卖”或找寻“买家”,安排在国内外大型拍卖会上“高价拍卖”,还有资深文玩鉴定师、海归拍卖师,这一切让一些文玩藏家深信这是一家很正规有实力的拍卖公司。然而,这是一家以虚假“文玩拍卖”手段,专门针对文玩藏家实施诈骗的团伙。组织警力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个所谓的“拍卖公司”内,捣毁一利用虚假“文玩拍卖”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徐某等30人。

  【张涛律师评析】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该情形已却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点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灾区、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意料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可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在对诈骗犯罪进行处罚时,需要结合犯罪手法以及实际诈骗取得的犯罪数额,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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