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2 16:48:48 查看2344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陈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与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向某银行合肥分行贷款450万元。银行将450万元贷款转入陈某贷款账户,陈某将450万元转到某公司所持有的账户。不过,该公司随后又将这笔钱转至陈某的账户。陈某又将其中150万转至周某账户。周某与陈某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两分,陈某从中非法获利22万余元。陈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从中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涛律师评析】
高利转贷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不违反禁止的规定,那么是适用取保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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