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一定要买吗?车位到底属于谁?

2019/09/15 11:36:05 查看1266次 来源:广东六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俗话说:“买车容易养车难”。人要有家,车也得有“家”,车的“家”就是我们俗称的车位。随着经济水平不断发展,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很多人都面临有钱买车,没钱停车的窘境。 今天我们具体来谈谈车位的法律问题。

  一般来说,我们日常购房中所接触的主要有两种车位。

  一种是产权车位,这种车位会有单独的车位产权证,它跟房屋一样,可以进行买卖交易。但仍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车位产权与房产产权合并,这种车位可以跟房屋一起进行买卖交易,而有些地方的车位产权却是分开办理。

  另一种则是使用权车位,只有使用权的车位没有单独车位产权证,不能进行买卖交易,一般处理方式就是对使用权进行出租,这种车位有一定的使用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一、建筑区划内车位的归属情况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因此,未公摊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但应满足业主需要。

  二、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的归属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工程的停车位是归国家所有,根据“谁建设,谁受益”原则,平时的用益物权归属投资者(开发商)所有,只要人防工程未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场地,都不归业主共有。

  三、符合专有部分条件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车位、车库应当认定归属该专有部分所有人所有,即归业主所有。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