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是否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09/16 10:46:22 查看186252次 来源:孙士新律师

  案情简介:2019年X月X日,陈某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自用住宅,住宅位于吉林省某市,陈某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系村镇建筑工匠,没有相应建房资质,张某雇佣李某施工,李某在住宅屋顶施工时不慎坠落身亡。

  本文不讨论陈某及张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笔者只对本案民事部分进行分析。

  对于发包方陈某是否应对受害人李某的死亡与雇主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如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主张某与受害人李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李某在施工中存在过错,致使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雇主张某与受害人李某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陈某将房屋发包给未取得相应建房资质雇主张某,雇主张某在承建陈某房屋过程中没有相应建房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致使受害人李某死亡,雇主陈某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主张某与受害人李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李某在施工中存在过错,致使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雇主张某与受害人李某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是农村自用住宅建设工程,承包该工程的张某属于村镇建筑工匠。虽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但建设部发布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于2004年2月7日被废止,吉林省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据此取消了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等级审批工作,不再颁发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且《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也规定,农村居民互助建非楼房的个体建筑工匠是无需专业资格证书的。这就意味着吉林省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已从要求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专业资格证书放宽为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该条例,村镇建筑工匠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是可以承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故本案不能适用《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某不应对李某的损害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能否适用《解释》第11条第2款之规定,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规定的中的三项内容均为法定要件,一项不满足发包人即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承包案涉建设工程的张某属于村镇建筑工匠,根据《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镇建筑工匠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即可承建农村村民住房,因此,应当认定张某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发包方陈某将案涉发包给雇主张某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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