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盈科律师张涛:走私濒危动物制品海马干价值过亿怎么判?

2019/09/16 15:52:06 查看3713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走私濒危动物制品案件,现场查获涉案海马干148.86公斤,案值1.23亿元,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打掉2个走私团伙。在侦办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时,发现一条走私国家名贵中药材重大线索。经过深入摸排,海关统一指挥组织警力迅速出击,在某综合批发市场的一家药材商铺内现场查扣涉案海马干148.86公斤,共计102085尾,并发现大量走私证据。该批海马干系日本海马和刺海马制品。

  【张涛律师评析】

  海马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所列濒危物种,海马干属于珍贵动物制品。除持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任何贸易方式或者携带、邮寄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均属违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十条第一款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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