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一起,会怎么判刑?

2019/09/16 16:33:16 查看1993次 来源:张涛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答】

  分别根据两个罪的犯罪情节以及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和毁坏财物的价值,分别量刑,然后将二罪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总刑期。

  【法律意见】

  《刑法》对上述二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律师有话说】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我们开展工作的首要步骤。那么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是刑事辩护律师所要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众所周知,会见权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办案机关的义务。其具有保密性和阶段性的特征。不同的阶段,律师会见的侧重点和任务也不同,下面我们首先明确在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用与目的。

  一、在侦查阶段,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会见,取得他对你的信任,从而建立委托关系。

  在我国,进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被采取了羁押措施,他不可能自己找律师,必须委托家人去替他找律师,但是家里人找的律师,他并不一定认可,所以第一次会见,取得犯罪嫌疑人对你的信任,至关重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我们说的信任是单方面的信任,是让你的当事人对你完全的信任,而作为律师,对于当事人则要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始终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操守,否则就会将感情色彩带入案件而影响律师对案件的整体判断。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核实此前已经了解到的或者不了解的案件事实。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阅卷后,在和办案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或者在和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们沟通的过程中,会接收到各种各样的信息,这些信息在脑海中会形成一个基本的案件事实架构。会见的过程,就是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律师形成的架构和案件事实有无出入。当存在出入时,律师就要针对出入的点进行询问和挖掘。在询问时,我们也不能一味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说实话,有时犯罪嫌疑人真的说了实话,律师的工作反而难以开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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