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2019/09/16 17:31:42 查看1164次 来源:刘堂律师

  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为他人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情形也越来越常见。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方式具有较大的区别,正确区分二者对保证人来说意义重大。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呢?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

  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什么是一般保证、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呢?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还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4.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要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