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见识了!女婿和岳母能否结婚?最高法院早就有答复!

2019/09/16 17:50:42 查看2968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平时没有想过的事情,别人都可能遇到。近期侯律朋友就问了一个这样的问题:

  情景概况

  岳母就一个女儿,岳父也早在女儿上学时就去世了;

  女婿和女儿结婚后,岳母就和女婿相处十分融洽;

  岳母身体不好,但好在女儿女婿都十分孝敬,为照顾岳母三人共同居住;

  不久后,女儿因车祸去世,女婿为了照顾岳母感情,并没有跟岳母分开居住;

  时间长了,在生活上岳母和女婿相互间产生了依赖;

  人都是有感情的,时间一长,就产生了另一种感情;

  比较尴尬的问题就出现了:岳母和女婿想结婚,这能结成么?

  (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

  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

  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

  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

  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

  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

  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

  我国婚姻法已经明确,婚姻自由是原则。只要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条款,结婚行为就不应当被阻

  碍,即结婚不会无故被禁止,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

  但婚姻法并没有没有对特殊关系的婚姻缔结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如一般人不可能遇到的“公公与媳妇”、

  “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这些

  特殊关系的人群如果想结婚是否应当获得支持?

  虽然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回复,但是回复内容含糊不清,并没有明确规定。且该回复也于

  2012年被最高院废止。

  侯律评析

  最高院废除原来对“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

  “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结婚问题的批复,给出的理由是“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但最

  高院没有再对如何处理此种问题做出评论或指导;

  侯律认为,以上特殊关系人员的结婚问题应当区分看待:

  “公公与媳妇”、“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这种情况男女双方有

  特殊关系是有第三方的原因,如女婿是和女儿结婚后才有了岳母!因此只要不存在婚姻法禁止或者无效情形,

  应当遵从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支持其缔结婚姻关系;

  “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条文,其一,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等同婚生子女

  或者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其二,养子女与养父母应当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那么如果支持这种关系的婚姻

  缔结,再行办理结婚证?势必造成逻辑上的法理混乱,因此不支持这种特殊关系的婚姻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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