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7 11:40:59 查看3715次 来源:张涛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答】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意见】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有话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就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时间有所前移。此时,律师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自己办案谋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作无罪辩护,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则应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2)认为侦查机关定罪不准的,则应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将重罪改为轻罪;
(3)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多个罪名,则可以考虑将众多罪名“磨掉”一个或几个;
(4)犯罪嫌疑人虽然只是一个罪名,但涉嫌多起犯罪事实,则可以考虑撤销一部分犯罪事实;
(5)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数额上做文章,努力降低犯罪数额;
(6)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7)进行程序辩护,指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违法之处,要求纠正违法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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