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行为与赌博犯罪

2019/09/17 14:42:04 查看1199次 来源:蔡俊芳律师

  最近笔者接到不少关于赌博是否构成犯罪的电话咨询,本文就什么赌博、什么情况会构成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如果您还有疑惑,可以识别文末二维码与笔者联系。

  01 赌博

  赌博(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行为),即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是一种娱乐方式。

  赌博的行为人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是不能构成赌博犯罪。

  02 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03 开设赌场罪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018年12月,最高法发布了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涵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上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

  04 赌博与赌博罪的主要区别

  赌博与赌博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05 犯罪既遂的标准

  聚众赌博,属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无关紧要,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无关紧要。

  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

  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06 相关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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