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了该如何索赔?

2019/09/18 17:15:21 查看1477次 来源:张国铁律师

  学生在校有时候磕磕碰碰是难免的,但只要有学生受伤,家长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找学校,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但是不是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受伤了该如何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教育机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全部责任的,甚至有些情况可以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学生在学校受伤不能一概而伦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法条,以及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而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确实致人身体伤害的,学校应按照自己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伤者医疗、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学校对校内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学校应该在自己的职责内保障学生的安全,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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