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能取得补偿款吗

2019/09/19 20:06:51 查看1073次 来源:时佳乐律师

  李XX与河南XX工业园区XX村村民委员会、河南XX工业园区XX村8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X民XX字第XXXX号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高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市工业园区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村8组,住所地XX市工业园区XX村。

  组长XXX。

  委托代理人张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X村民委员会、河南XX工业园区XX村8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村8组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系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8组的村民。2013年X月X日XXX村8组土地被征收,2014年X月XX日XX村8组在为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每人6XXX元),却无故剥夺了李XX应享有的6XXX元的民事权益。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6XXX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8组辩称,原告李XX在征地时已经改嫁到其他村,不在XXX村生产和生活,因而不具有XX村8组成员资格。另外,实际分配数额为6XXX元。

  原告李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告是XXX村的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前,原告是XXX的户口,同时在XXX村分有耕地;2、证人证言一份,证明XX村8组村民每人分了6XX元,但未分给原告李XX。

  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X组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会议决议一份。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李XX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X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对于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X组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认为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对分配方案认同。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XX的户口本上显示其户籍在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村民委员会处,其在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民委员会处有耕地、宅基地。2014年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组向村民发放了6XXX元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该款项未发给原告。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8组发放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由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村委会掌管,其按XX实际分配人数支付给村民小组。

  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用是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是对需要安置的人员丧失具体生活基本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数额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李XXX户籍一直放在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村委会处,且在被告处有耕地、宅基地。故原告李XX具有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X组发放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由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村委会掌管,故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村委会应支付原告李XX6XXX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6XXX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委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5元,被告河南XX工业园区XXX村村委会负担45元。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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