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及“行使期限”如何认定?

2019/09/20 09:17:11 查看1350次 来源:石文辉律师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经常对“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限”的认定产生争议。归纳如下:

  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是指同等的购买条件,其内容应当包括价格、数量、支付方式、交易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其中价格和数量是考量的最主要标准。[1]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一)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法院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应自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

  (二)非执行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九条的规定,其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且通知确定的期间不短于三十日。

  综上所述,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提出购买请求内容中至少要注明价格、数量、支付方式、交易时间等主要条款。

  第二,在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行使期限且不涉及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情况下,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或法律规定的最低30天做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

  【参考案例】

  一、张某与A公司、马某某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上诉案[1]

  关于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是否业已向张某披露的问题。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核心内容,也是权利行使的实质要件。“同等条件”是指同等的购买条件,其内容应当包括价格、数量、支付方式、交易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其中价格和数量是考量的最主要标准。

  二、A公司与B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同等条件是指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均应同等,相比转让63.33%股权,A公司同意购买47.33%股权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整理:梁振聪

  作者:温燕

  审核:石文辉、汪建生

  [1]: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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