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被人要求“伸伸脚”?

2019/09/20 11:52:29 查看1086次 来源:刘堂律师

  明朝有位文化大师,叫做张岱。他在著作《夜航船》的序言中写了一个著名的小段子:且待小僧伸伸脚。

  段子的大意是这样的:

  以前,有位僧人与一位文士同宿于夜航船。

  文士高谈阔论,僧人敬畏慑服,双脚蜷缩而眠。

  但是,僧人感觉文士的言语中多有破绽,就问:“请问这位相公,‘澹台灭明’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

  学子说:“是两个人。”

  僧人又问:“这个尧舜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

  学子说:“当然是一个人!”

  僧人听了笑着说:“这么说来,还是让小僧先伸伸脚吧。”

  地铁上的“偷听”经历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内容,与上面的段子极为相似,来源于我的亲身经历。

  事情发生在早高峰的北京地铁15号线,开往清华东路西口方向的列车内。

  从望京西站上来两个大妹子,就站我前面,旁若无人地大声交谈,气氛极为热烈。

  本来,我是没打算“偷听”的,毕竟不是我的作风啊。

  但是,无意间飘来的字眼是“合同违约金”,一下子就让我的耳朵竖起来了。

  谁让咱热爱法学呢?

  原来,两个妹子在争论违约金的上限,很务实的问题啊,忍不住点个赞。

  一个说:“违约金的上限,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另一个就反驳说:“不是20%,是合同总金额的30%”。

  听着听着,我就有了类似于夜航船中僧人的感觉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个条款,一般被视为对合同违约金上限的规定,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当时我的内心戏是这样的:先确定下她俩是不是北京市律协、北京市司法局的,或者有没有亲戚在北京市律协、北京市司法局的。如果都不是、都没有的话,我就会要求“伸伸脚”了。

  基于种种原因,我把内心强烈的表演欲给摁下去了。

  别让“略懂”害了你

  “略懂”这个词,相信大家都听过。

  有时候,这个词是表示低调、谦虚,其实是比较精通。

  有时候,那就真是“略懂”,纯字面上的意思,略微懂一点。

  对那两个大妹子,我本人并没有任何嘲讽、贬低、蔑视之意。

  我是想说,夜航船的故事和我地铁上的经历,折射出一个很残酷的事实:

  在对某个领域“略懂”的时候,我们都很容易成为别人要求“伸脚”的对象。

  这种状态,在社交活动中,最坏的结果是让大家笑一笑,不会掉一块肉。

  真正需要解决问题的时候,最好不要过分相信自己“略懂”的那些东西。

  如果合同总金额是10万,但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却有100万,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法院诉请违约金3万块,亏不亏?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否则,可能追悔莫及。

  与法同行,与您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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