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主要方式

2019/09/20 16:27:20 查看1214次 来源:蒋丽律师

  1. 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根据相关规定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具体移送程序、时限、步骤等内容在两法衔接的一系列规定中均有细致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多数规定对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限规定是比较严格的,以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文件的规定为例,负责人批准移送后,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限会以小时为单位计算(24小时内);公安机关则应自接受移送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

  2.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双向协助

  首先是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协助,在某些规定中也表述为“提前介入”,如高检会[2006]2号文件中明确“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而《办法》中甚至将协助的范围扩大至“必须采取侦查手段才能获取涉嫌犯罪证据”的情形,使司法机关给行政机关提供的助力进一步加大。

  其次是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协助,中办发[2011]8号文件中提及,“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办法》作了进一步拓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办刑事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3. 行政机关就特殊类别案件的移送

  如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涉嫌走私犯罪案件,将案件移送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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