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价款转让,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2019/09/23 10:23:54 查看1883次 来源:叶春雨律师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预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那么建筑工程价款转让后,其对应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

  不支持一并转让的相关规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随之转让。

  支持一并转让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出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从上述规定可知,多个省对该问题出现完全相反的规定,甚至同一省出现不同的规定,可见实践中对此问题出现的争议较大。但是实践又体现的另一个方面是,真正通过拍卖建筑物实现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的案件非常少。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建设工程款请求权的从权利,《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时,从权利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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