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要承担子女课外辅导费吗

2019/09/23 16:27:59 查看2006次 来源:韩广东律师

  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在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之外还必须承担孩子的课外辅导费吗?恒略律师通过亲办的案件为您以案释法。

  2019年5月24日,北京市毛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亲生父亲毛父,要求法院判令毛父支付课外辅导班培训费的一半合计人民币52 380元。毛父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应诉。

  据了解,2016年12月12日,毛某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毛某由毛母抚养,毛父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2018年,毛某上学读书,日常生活费用和教育培训费用开支越来越大,仅教育培训费用2018年和2019年就花费104 760元。毛某诉讼代理人认为,教育培训费用系提高孩子的受教育水平,保证升学的必要支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按毛某父母离婚时约定的每月3000元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毛某的求学需求。虽然父母离婚时未约定关于孩子的课外培训班费用,但毛父也有义务支付此费用。作为证据,毛某向法庭提交了辅导班培训服务费收据、刷卡支付凭证及听课证影印件、上课照片。

  对于毛某的诉讼请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韩广东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毛某主张的课外辅导培训费属于教育费的范畴,应包含在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中。毛某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经当庭认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3000元的标准符合北京市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其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同时,没有证据表明毛父在离婚后收入明显增加。故毛某要求其父在抚养费之外另行支付课外辅导培训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对此,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韩广东律师的观点,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对毛某提出的课外辅导培训费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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