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2019/09/24 17:41:28 查看1140次 来源:刘堂律师

  合同签订后,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合同各方均应当严格、全面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践中有很多人认为,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守约方的一项权利。那么,合同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法律未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

  但是,法律从未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权仅能由守约方行使。如果出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或者显然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法律确实也没有必要再继续强制维持合同的效力。违约方只要依法或者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由其提起解除合同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以,合同违约方也应当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的条件应当严于守约方提起合同解除的条件,以防止滥用合同解除权,破坏交易安全和稳定。

  二、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结合合同履行、解除的各项规定,违约方主动提起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如下:

  1.合同目的已不能再实现。对于已经丧失实现合同目的可能的,当事人缔约的本质与初衷已不存在。该种情形下,应该说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了,应当准许违约方同样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以及时消除合同各方的不确定状态。

  2.违约方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应当同时包括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以及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如果违约方确实已经丧失相应的履约能力,如果继续强制要求履行,也实属强人所难,宜通过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3.不适合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不适合履行,相对较易理解,比如标的灭失等情形。但是,对于《合同法》提及的履行费用过高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说,较为模糊,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以内。

  4.守约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合同法》在本项下的规定又是一个自由裁量的范围。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官不同的认知等因素都会导致出现不一样的“合理期限”。从实务而言,可以通过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类型、当事人自身因素、合同目的、商业管理、交易习惯等各项因素,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仍然应当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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