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看房坠楼,法院判赔2,315,329.66元,怎么算的?

2019/09/25 17:45:06 查看1301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事件简述

  近期,海口市一张姓女士在看二手房时,不慎从豪宅(复式价值1000万)二楼摔下致残(一级伤残),向

  法院起诉主张赔付639万,后经海口中院二审终审裁判,获得共计2315329.66元赔偿。

  问题出现

  朋友老三问侯律:

  怎么有些人死了就赔二三十万,这个只是残了就赔那么多?真的是同命不同价?

  怎么法院判的有整有零,精确到分啊?

  侯律要说:生命是无价的,无法比较谁贵谁贱,但说到损失和赔偿就要进行可操作性的规范,否则无法精确

  就不能操作,损失得不到实质补偿。(难道一律按照“生命无价”,只能用他人无价的生命偿还?)

  损失的计算、责任的划分这些标准是法律法规制定者尽量考虑法理逻辑、公平正义等因素所确定的。(既然

  是人为对无价的人身所做的规范,不免就有争议,也许让人感觉同命不同价。)

  那么,本文所述事件,当事人为何获得2315329.66元赔偿,其中遵照了什么样的计算规则或者法律规定?

  (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

  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

  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

  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

  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

  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篇幅所限,其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再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

  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计算

  2016年度海南省全年居民人均收入、支出数据: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53元/年;

  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43元/年;

  三、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9015元/年;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921元/年。

  张女士住院花费110,735.97元(住院票据);伤残赔偿金一级伤残计算20年城镇收入为28453×20=569,06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张女士的未成年子女,无工作能力的父母等),就按照十五年计算19015×15=

  285,225元;考虑到张女士现在是一级伤残(同等植物人),后期治疗费和后期护理费以及可能的残疾辅助

  器具费,按照每年十万元(不算高吧)计算100000×20=2,0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一级伤残

  最高的);

  根据以上的大概估算(并不准确)已经达到3,065,020.97元;

  再加上误工费(能买起千万豪宅收入应该不低)、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等

  最终法院确定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307,613.78元就可以理解了。

  责任划分

  责任的划分,就本文所涉类型的案件具有有更多“酌定性”,即法院一般基于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确

  定事故发生的各种事实情况,根据这些事实情况来进行责任认定。所谓的“酌定性”,更多的是遵照公平正

  义、法理法律原则等进行划分责任。

  这是因为,不同于交通事故有完善机动车、行人操作行驶规范。无法用适用更精准的法律规定为行为定性,

  只能酌定!

  侯律分析认为:本案最终酌定,房主承担40%责任,是考虑到房主应当确保所卖房屋的安全性;中介公司承

  担30%责任,是考虑到中介公司未能尽到安全防护、注意事项告知义务;张女士自身承担30%责任,是考虑

  到张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也应当尽到防护义务;

  最终,张女士获得2,315,329.66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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