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章保管者与他人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9/09/27 13:46:36 查看1482次 来源:徐飞律师

  案情:大盛公司员工张某负有保管公司合同用章的职责,其在单位工作期间,张某违背公司用章制度,在未进行任何用章登记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印章与缅合公司签订了《供销协议》。后缅合公司向大盛公司主张合同权利,大盛公司以员工盗用公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缅合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大盛公司和张某承担责任。

  那么,该合同对大盛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中小企业对于印章管理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应该了解公章管理的一些基本常识:

  公司注册登记后,需要在公安部门进行公章备案。公司一般应备案三枚印章,分别为法人名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

  其中法人名公章效力最高,可以适用于据大多数场合,但有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法人名章也可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但考虑到公司对外合同需要盖章的情况较多,不宜总是使用公章,因此公司可以备案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对外签订合同。

  财务发票专用章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场合,比如增值税发票。财务发票专用章也可用于其他与结算和银行业务相关的场合。

  除上述三枚常用印章外,公司也可备案其他专用印章比如人事章或行政章等等。其目的是发生纠纷时,用以比对争议文件上的章印是否与公司真实印章相一致,证明该印章是否代表公司的行为。

  其次,结合本案我们来看看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供销合同》上的章印确为公司经过备案的合同专用章,该章与法人名公章一样,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效力,如果确实为公司所盖,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大盛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用章行为没有经过公司的用章登记,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张某属于盗用公章的行为,公司不负民事责任,而应由张某独自承担。

  但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张某存在犯罪行为,公司也要因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大盛公司应履行合同。

  由此案可以看出,印章管理制度绝不是编写一个制度文件如此简单,也绝不是通过一个简单的用章登记簿就能免除自己的用章风险。事实上,在员工盗用公司印章私盖的案件中,单位是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比建立纸面上的印章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公司的印章始终处于公司核心人员的控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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