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9 14:40:36 查看15603次 来源:刘丹律师
各位单身贵族们
有没有接受过七大姑八大姨的“灵魂拷问”?
为了能找到适婚适龄的人,单身贵族们可谓费劲了心思,90后已经成为被催婚的主力军,他们工作较忙,圈子封闭,又加上一线城市缺乏“熟人关系”,很多平台或者组织利用适龄或者超龄青年的焦虑心理就做起了相亲生意,但很多人花费高价找相亲平台线下一对一牵线,却收效甚微,最近本团队就接到了相关的咨询和委托并成功帮助客户挽回损失。如果觉得相亲平台介绍的对象压根不靠谱想退费,该怎么办?律师教你避开那些“坑”。
【案例】
去年年底,刘小姐的母亲为了给自己的女儿物色对象,周末去逛了逛杭州著名的“相亲圣地”——万松书院。此后的一个月里,刘小姐接到了好几通某相亲平台打来的电话,邀请她过去看看。
相亲平台的工作人员告诉刘小姐,在这儿相亲实行会员制,有两档不同的服务等级。5800的会员,一年介绍相亲12次,8800的会员,一年介绍不限次数。除了一对一的相亲,还会定期举办各种交友活动。
刘小姐说。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她支付了5800元,成为了一名正式会员。
对方的红娘没过几天就给刘小姐介绍了一个男孩子。没想到,两人并没有擦出一丁点儿爱的火花,才见面聊了半个小时,刘小姐就感觉聊不动,借故离开了。
结果第二次见面就更可气了,这个男孩子的妈妈居然出现,对刘女士的条件指指点点,刘小姐觉得这个相亲平台介绍的实在不靠谱,想要退费,那么她该怎么办才好呢?
聚焦本案,就会有以下几个问题:
1、平台介绍的对象“靠不靠谱”标准是什么?
2、觉得不靠谱是不是就可以要求退费吗?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刘小姐与相亲平台约定了具体的服务内容,相亲平台收取了服务费,双方就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起纠纷中,根据刘小姐的表述,相亲对象需要满足本地人、年薪10万以上两个硬性要求,而且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但相亲平台提供的相亲对象未满足上述要求,则相亲平台构成违约,
合同中对相亲对象,相亲条件的具体约定就是“靠不靠谱”的衡量标准。
本案中相亲平台违约,刘小姐可以搜集相关证据,要求相亲平台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刘小姐想要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款,就需要看合同条款对于合同解除及违约的相关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解除的条件,则只要刘小姐的情况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解除的条件,则需要看相亲平台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相亲平台也不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解除的情况,刘小姐仅凭“对介绍的对象不满意”、“对服务不满意”为由要求退款,缺乏证据基础,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小笔记
所以觉得相亲对象不靠谱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但是消费者在签约时应当将所需要的择偶标准量化并约定在合同中,一旦平台出现介绍的相亲对象不满足自身设置条件时,就可以向平台主张退费。在本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中,通过向对方发送律师函,以及与相关部门投诉,平台方积极与律师沟通解决,最终帮助会员挽回损失。
此外,在代理的案件中,常见的情形还包括相亲平台的红娘离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最终未达到双方所约定的相亲对象的数量要求,比如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限内介绍8个,实际上只介绍了3个,在这种情况属于平台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到期后消费者可以以平台方违约为由进行维权,法院一般会支持消费者减相亲平台已提供过服务的费用,对其他部分费用退还。
参考案例:1、(2018)闽0102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
2、(2018)渝0107民初835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笔记
当然如果平台方主张因为消费者原因,如消费者在前3个中已经有正在交往的目标对象所以平台方没有继续为消费者匹配新的人选,则平台方存在举证责任,对于正在交往是否属于正式恋爱不存在严格界限,加上属于隐私关系很难举证,这种情况则需要证明会员明确提出恋爱需要中止或者平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会员与他人已领取结婚证,否则平台方就有义务为会员继续履行介绍对象的义务。在本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中就存在上述情形,最终平台方扣除了已介绍人选所需费用后,退还了剩余费用。
实际上,会员退费原因五花八门,但因”相亲“本身很难对概念进行量化与界定,加上平台方的审核能力有限,甚至有些平台用“婚托”充当相亲人选,最终导致会员“雪上加霜”,不仅花费了高额的服务费用,心理上备受折磨,最终退费也因证据不足而受碍。
对此我们进行了反向的法律检索:
1、消费者以红娘不专业,提供的服务不值合同金额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2016)沪0110民初10774号民事判决书】
2、消费者以婚恋平台宣称实名制,但实际未实名,构成虚假宣传,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015)三中民终字第07161号民事判决书】
3、消费者以婚恋服务不到位,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7)沪0115民初730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4、消费者以被网友骗取钱财,婚恋平台审核不严格为由,请求婚恋平台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应向具体的个人请求承担法律责任。【(2018)粤03民终17550号民事判决书】
8090后们承受着房价高昂的焦虑,也同时接受着被“催婚”的压力,但在“相亲”这件事上还是应首先自我保护,几年前苏享茂与翟欣欣案就敲醒警钟,由于平台方调查取证权限有限,且目前国内婚姻档案情况没有联网,平台方对对方情况无法提供背书,这就要求会员方在初期要更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在与婚恋平台签订合同时,量化对方服务标准,即便如此,也很难规避平台方采用“托”的方式与会员进行见面充当人数,对此会员很难识别。所以在寻找平台进行相亲时,不可毫无防范意识,一旦出现问题及时与律师沟通积极维权。
最后,祝大家都有良人相伴,不必为“相亲”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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