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的“彩礼”如何主张?

2019/10/06 14:53:54 查看1280次 来源:幺博文律师

  一、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之婚姻法: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之适用条件:

  (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三、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之诉讼时效:

  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具体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一)未结婚的给付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拒不返还时开始起算时间。

  (二)已结婚又离婚的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起算。

  四、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之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五、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之司法实践的处理: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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