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8 10:28:40 查看3093次 来源: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天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法定刑相同,我国将其社会危险性视作一致。不过,它们毕竟是不同的罪状,其既遂的标准也肯定不同,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就闲得很重要了。
在刑法理论上,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属于行为犯,制造毒品属于结果犯。行为犯的既遂只需要犯罪着手并且实施完毕即可。结果犯的既遂必须在行为犯的前提下产生一定的犯罪结果才行。
下面我们一一分析这四个罪名的既遂标准:
一、走私毒品罪
总的来说采取出入境说。具体而言,陆路走私:跨越国、边境时,行为完成;海路走私: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时,行为完成;空路走私: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时,行为完成。
二、贩卖毒品罪
1、传统意义上的贩卖:买入后销售
2、单纯出售毒品的行为、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也都构成既遂
3、交易行为采取广义的、民法上的“合同成立”的概念,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以实际履行合同与否认定既遂与未遂;
4、如交易一方为特情人员,此时一般认定为“不能犯的未遂”
三、运输毒品罪
主要是看嫌疑人是否起运。
四、制造毒品罪
1、行为人制造出刑法规定的毒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半成品同样属于既遂)。
2、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制造出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
3、制造行为具体有:提炼、合成、加工、稀释、精制等。
最后,我们看一下刑法是如何规定犯罪未遂的情节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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