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需要的证据兼论司法鉴定的几个关键问题

2019/10/09 11:27:06 查看1174次 来源:温显俊律师

  一、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害案件,就是我们所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起此类诉讼,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下: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前后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因为什么原因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和现状的证明材料,这方面的证据通常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国家专门机关的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证明、病历卡、出院证、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相关证明,外购药品需要提供医院要求进行药品外购的证明及外购药品票据。

  3.需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调理或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

  4.需要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里出具的因误工导致减少个人的实际收入的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应的标准计算。

  5.需要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的,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的一般不予赔偿。

  6. 如致伤残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或需要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还必须要有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抚养人与抚养义务人关系的证明、被抚养人数及被抚养人的实际年龄,抚养义务人数及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收入来源的证据,如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还需要提供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如事故发生前一年取得房产证、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房产证、居住证、经备案的劳动合同、工资表或工资银行流水、交纳物业管理费、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

  7.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而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来反驳原告。

  二、司法鉴定的几个关键问题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主张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主张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也存在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及司法鉴定两种做法,那么固然存在要不要鉴定,何时鉴定的问题。

  构成残疾、需要残疾辅助器、后续治疗需要鉴定是固然的,其关键在于何时鉴定的问题,而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则存在要不要鉴定、何时鉴定的问题。日前笔者结合自身办理人身损害案件的经验就相关问题咨询了相关的司法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如下问题。

  1、何时进行伤残司法鉴定的问题。

  (1)精神残的鉴定应当在临床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建议在损伤6个月以后进行鉴定;如果伤情严重或者致残等级较高者,可视情况延长至受伤9-12个月后进行。如果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精神病性症状等较为严重情形的,建议在进行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鉴定。此处所说的精神病性症状,主要指由于丧失了实现检验能力而明显地不能处理某些现实问题的表现,通常为出现下列表现之一:①突出的妄想;②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③紧张症行为,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④广泛的兴奋和活动过多;⑤显著的精神运动性迟滞。

  (2)植物生存状态建议在损伤后12个月进行鉴定。颅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恢复后可能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应在治疗终结、损伤恢复达到状态稳定(即功能障碍基本稳定,经评估认为其障碍程度一般不会进一步好转亦不会进一步恶化)后进行鉴定,一般建议在损伤后6-12个月以上进行鉴定。

  (3)外伤性癫痫需在明确为外伤致器质性顺痫准确判定顺痫发作的类型并了解发作频率,确证已经过12个月的规范系统治疗后进行鉴定。

  (4)凡颅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恢复后可能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应在治疗终结、损伤恢复达到状态稳定(即功能障碍基本稳定,经评估认为其障碍程度一般不会进一步好转亦不会进一步恶化)后进行鉴定,一般建议在损伤后6-12个月以上进行鉴定。

  (5)尿崩症的鉴定须待临床治疗终结,并确诊为持久性尿崩症后方可鉴定,建议在经过规范系统治疗12个月后进行鉴定。

  (6)损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鉴定应伤后6个月以后进行,小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暂不进行阴茎勃起功能鉴定。

  (7)暴力所致创伤建议以损伤及其伤后急性期手术后达到临床愈合作为鉴定时间,也就是在软组织损伤及手术切口愈合、骨折或骨损伤修复后,后期的整复手术尚未实施以前即可进行鉴定。

  (8)面部瘢痕损伤,在面部损伤愈合并稳定后,一般在3-6个月后方可鉴定。

  (9)视觉功能障碍损伤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或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一般而言,较轻的或不遗留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眼部损伤,鉴定时机可适当提前;若存在视觉功能障碍或将以视觉功能障碍为依据评定伤残等级的,推荐其鉴定时机为损伤后3-6个月以后。

  (10)涉及听力障碍的鉴定应在损伤90-180天以后。

  (11)平衡功能障碍鉴定应在损伤90-180天以后。

  (12)心脏损伤、胸内大血管损伤或肺部损伤鉴定应在心功能稳定后进行至少为损伤后3-6个月以上进行鉴定为宜。

  (13)腹壁缺损致残程度的鉴定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实施。因外科手术是腹壁缺损的唯一有效治疗方法,故建议鉴定前须经临床至少一次手术治疗。

  (14)肾上腺损伤后遗功能障碍鉴定,需待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一般应待损伤后6-8个月,病情(如肾上腺功能)稳定至少3个月,临床治疗方案确定。

  (15)对尿道损伤后遗尿道狭窄、排尿功能障碍等情形,需待残情稳定至少3-6个月方可实施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

  (16)排便功能障碍伤残,建议外伤后出现排便功能障碍症状至少达6个月时方可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

  (17)肛门损伤鉴定,建议外伤后出现肛门失禁症状至少达6个月时方可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的鉴定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①确证存在严重的会阴部钢管、直肠、肛门外伤;②确证系因损伤后遗瘢痕形成并发生瘢痕挛缩,或者存在其他器质性因素,致成肛门闭锁,难以实现排便功能,且局部手术难以修复;③明确永久性结肠造口,难以重建会阴部肛门排便功能。

  (18)阴茎硬结症的鉴定至少距外伤12个月。

  (19)对于因关节骨折性损失为主遗留肢体关节功能障碍者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肢体大关节组成骨的骨折累及关节面,骨折线临近该关节且骨折伤情严重 (如系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端明显移位),和/或伴随的软组织损伤累及、跨越该关节;③肢体大关节组成骨的骨折虽未累及关节面,但骨折伤情严重(如系粉碎性骨折成者骨析墙明显移位)或者骨折愈合不良(如延迟愈合),临床因治疗所需须长期制动肢体,与该骨折相邻的大关节僵硬继而丧失部分活动功能。前两种情形的鉴定应在骨折愈合且经适当的功能锻炼以后方可进行(须达骨析后6个月以上,且去除外固定物后进行适当的功能锻炼至少2个月);第三种情形的鉴定,应在骨折愈合后进行适当的功能锻炼(一般应达至少3个月)方可进行,因未能提供足够随访影像资料难以确定的骨折愈合时间的,可在外伤后至少8个月且骨折确已愈合后进行鉴定。

  (20)对于因软组织损伤为主遗留相关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者进行致残程度鉴定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肢体大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达皮下组织目块状增生性瘢痕或者瘢痕疙瘩,瘢痕范围大且跨越肢体大关节;②确因瘢痕挛缩、牵拉导致关节在相关方向的活动受到明显限制;③经临床实施瘢痕松解术至少一次或者实施其他针对性非手术治疗(如各种物理治疗),仍难以改善肢体大关节功能的。此种情形的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应在外份后至少6个月方可进行;实施瘢痕松解术或者其他相应治疗后,须经临床随访并功能锻炼一定时期(一般应达至少2个月)仍不能恢复时方可鉴定。

  (21)对于周围神经损伤,或者以周围神经损伤为主合并肢体大关节骨性损伤遗留相关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者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时,应注意:①损伤当时病历明确记载存在周围神经损伤(如挫伤撕裂、横断,包括周围组织损伤(如挫伤、撕裂、横断,包括周围组织损伤致其受卡压等),且诊断依据充分,虽经手术治疗(如吻合术、修复术、松解术等)或者相应非手术治疗(如各种物理治疗高压氧疗等),仍无法彻底改善症状与体征,终遗留相应肌群肌力下降;②损伤当时病历虽未明确记载发现周围神经损伤但根据损伤部位类型性质.成伤机制综合分析其符合周围神经损伤,但根据损伤部位、类型、性质、成伤机制综合分析其符合周围神经损伤,且不存在明显医疗过错的,神经损伤后经手术治疗(包括探查术等)或者相应非手术治疗,仍无法彻底改善症状与体征,终遗留支配大关节运动的相应肌群肌力下降;③满足上述两条件之一,且确认该神经损伤具有引起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的病理基础,致使关节活动(主要是指主动活动)受到一定限制。判断为周围神经损伤致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的.均应行神经电生理检查加以明确,尤其上述第二种情形。此外,类似情形均应在外伤后6-8个月以上方可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若实施针对性手术治疗或者其他相关治疗的,则宜同时满足于该治疗后再继续观察2-3个月以上,待功能确实难以恢复时方可进行鉴定。

  (22)对于因关节附属结构损伤为主遗留相关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者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时,应注意:①损伤当时病历明确记载存在关节附属结构(如关节囊、韧带、半月板等)损伤(如撕裂、断裂、破裂等)伴创伤性积液和/或关节腔积血.虽经手术治疗(如吻合术、修复术、切除术等),仍无法彻底改善症状与体征,终遗留相应肢体大关节运动活动度降低;②损伤当时病历虽未明确记载发现上述损伤,但症状持续存在,经行医学影像学检验得以证实,且根据损伤部位、类型、性质、成伤机制综合分析,具有引起该损伤的基础,虽经手术治疗(如吻合术、修复术、切除术等),仍无法彻底改善症状与体征,终遗留相应肢体大关节运动活动度降低;③满足上述两条件之一,且可以证明关节附属结构损伤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如关节囊破裂或者严重挫裂伤、重要的关节韧带撕裂甚至断裂、半月板撕裂甚至破裂等),具有引起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的病理基础,并可以排除关节自身病变等因素的影响。判断为关节附属结构损伤致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的,原则上均应在外伤后6个月以上方可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若实施针对性手术治疗的,则宜在术后继续观察2~3个月以上,待功能确实难以恢复时方可进行鉴定。

  (23)对于肢体大关节组成骨骨折后骨不连接的情形,应注意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该骨折在损伤后已经采取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措施;②鉴定时距离骨折损伤已满12个月,且骨折仍不能愈合,医学影像学检验发现骨折端硬化等,继续自行愈合机会极小;③针对骨折不连接,若具有实施手术适应且不存在手术禁忌证的,已经采取至少一次手术治疗, 若无法(或难以)手术的,也已采取适当的非手术治疗,且经上述针对性治疗后骨折仍无愈合迹象;④经委托人确认或者被鉴定人本人同意其伤情已医疗终结,经评估继续治疗价值不大或很可能仍无法(难以)治愈。

  (24)骨折内固定术后

  如骨折后内固定物跨越或者邻近肢体大关节考虑该内固定物在位可能对致残程度导级的鉴定结果带来-定影响的原则上应在内固定物取出且再经适当功能锻炼后(建议在内固定物取出术后2个月以上)方可实施鉴定。如内固定物并不跨越肢体大关节,其是否取出一般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结果影响不大,可按前述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适宜的鉴定时机。

  (25)前臂旋转功能障碍

  认定前臂旋转功能障碍时,同样须有明确的损伤基础。损伤基础可包括骨关节损伤,例如桡尺近侧关节损伤或(和) 桡尺远侧关节损伤,尺一桡骨间,骨桥形成,或者尺一桡骨间骨间膜等组织损伤,也可包括骨关节周围的软组织损伤,例如严重的前臂软组织损伤遗留广泛的皮肤瘢痕挛缩牵拉、严重的肌肉损伤等。

  (26)体表损伤原则上应当在临床治疗终结后方可实施鉴定。涉及瘢痕形成致残程度的鉴定,若同时委托今后继续治疗费用的鉴定事项时,建议在治疗终结后再行鉴定;若不涉及今后继续治疗的委托项目,可以就致残程度进行鉴定。

  (27)再生障碍性贫血经临床治疗达病情稳定状态,即可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鉴定时机一般可在接受规范性治疗3~6个月后。对再生障碍性贫血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不是单纯依据本病的治疗结果,而主要是依据起病时的病情类型,即重型和非重型的分类。重型再障的结局难以达到治愈,而非重型再障可以达到治愈效果。故此类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原则上宜根据起病和病情类型进行判断。但伤残鉴定时,患者病情已经达到治愈结果的,原则上不宜再予鉴定致残程度等级。

  2、是否需要进行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司法鉴定的问题。

  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司法鉴定最先在上海地区施行,近年来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实施,但是由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及部分法院通常将护理期、营养期计算至出院之日,当然大部分法院还是采纳鉴定意见的,因此在对于是否需要进行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建议具体咨询当地律师,但是笔者认为采纳鉴定意见更为合理,具体理由如下:

  ①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众多,医疗技术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做法主观性极强,同时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定残日作出明确定义,也未对鉴定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采取定残日标准的做法,会因为伤残等级鉴定时间的不一致而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②根据目前的评残规则,评定伤残的时限主要有两个:常规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涉及功能障碍的一般在病情稳定后进行。法医学上医疗终结概念既带有较强的医学色彩,又非常抽象,伸缩空间很大,难以把握,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严重分歧。有的认为,医疗终结日应为受害方在提起诉讼前最后一次治疗日;有的则认为,应为受害方申请评残鉴定日。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如何判断医疗终结作出规定,造成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况,因此定残日作为误工计算界限日缺乏科学性。

  ③受害人在临床医疗终结后可能存在需要持续护理及持续加强营养,将护理期、营养期计算至出院之日的做法显示公平。

  综上,司法解释规定的误工计算规则及将护理期、营养期计算至出院之日,系司法鉴定机构未对误工期进行认定的一般规则,相对而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采用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所适用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系国家专门机关在听取众多专家学者的意见后所作出的,故鉴定意见书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更具公平性与合理性。

  3、残疾辅助器、后续治疗需要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与伤残等级鉴定先后进行,不构成伤残的建议在临床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