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溪律说 | 网络“黑”吃“黑”,差评师终究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2019/10/10 15:49:50 查看1159次 来源:郭建辉律师

  淘宝网的出现,不仅带来了消费习惯的改变,更催生了许多新兴的职业。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差评师”。差评师,顾名思义就是,就是通过给商家差评而赚钱的人。

  2017年4月,杜小娟(化名)连同自己的姐妹一共3人,期望利用恶意差评在淘宝上对商家进行敲诈。3人分工非常明确,杜小娟挑选店铺和商品,然后将链接发给邱小丽(化名)。邱小丽在购买并收货后,在店铺里直接给了差评,商家为了店铺的信誉,第一时间联系了邱小丽。和商家取得联系之后,她就将杜小娟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商家。此后,杜小娟与商家讨价还价,要求商家要么“花钱消灾”,要么“我让更多的人来给你差评”。邱小丽见这个事情有利可图,便拉着弟媳张小花(化名)一起做。在案发前,杜晓娟3人使用相同的手段敲诈勒索了多个商家,每笔获利600至8800元不等,获利共计2万余元。

  面对新兴“行业”的兴起,是如果对这些团队进行法律惩罚的呢?

  2017年5月开始,一差评师团伙敲诈勒索了多名经营电脑配件的商家。手法趋于职业化,也更加隐蔽。

  2018年6月,深圳龙华法院对这一差评师团伙进行了刑事判决。7人团伙共作案15起,通过相同的手法进行敲诈勒索,敲诈金额最多的8888元,最少的1500元,并且他们从被敲诈商家购买的电脑主机也全都退款未退货。

  这还没有结束,在这些新兴行业从业者“差评师”获得刑罚后,阿里巴巴又以恶意评价涉嫌侵权为由对其起诉。正如其民事起诉状中所写;:“‘恶意差评’敲诈勒索行为违反了服务协议,严重干扰淘宝网平台经营秩序,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应当赔偿损失。”法院支持了阿里巴巴的诉讼请求,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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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差评师通过恶意评价,损害淘宝商家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淘宝平台信用评价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降低了平台自身的可信度。不仅构成了侵权,也触犯了刑法。

  职业差评师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构成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们多次故意以差评相威胁,对网店店主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职业差评师具有侵害商家权益的主观故意,同时商家因其恶意差评行为导致店铺信誉降低,差评师恶意给予评价的行为,违背了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又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职业差评师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既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同时也催生出了“畸形”的另类行业。作为淘宝商家,需要提高维权意识,利用淘宝平台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来筛选差评师。在遇到差评师时,要保留相关证据,先通过淘宝网站进行投诉,进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帮助到每一个人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春溪律师事务所,用强大的专业服务和细心的沟通呵护,为每一位客户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道路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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