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有没有必要实缴出资?

2019/10/10 16:34:40 查看1305次 来源:刘堂律师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许多人在设立公司时,大手一挥就是百万、千万甚至过亿的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时也十分豪爽:我认1000万。

  这是不打算过日子了吗?并不是。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可以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法律不再对此作强制性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股东的认缴金额是1000万,但如果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是50年以后,那公司设立时完全可以只象征性地实缴10万元,然后就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了。

  这似乎产生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股东有没有必要实缴出资?

  *注:这个问题是建立在出资期限足够久的前提之上的,出资期限近在眼前的话,就必须要履行出资义务了。

  如果出资期限在三十年、五十年后才届满,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似乎完全没有提前实缴出资的理由。

  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因此,我们可以简单地推导一下: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这个推导结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得到了验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由此,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可以简单理解为“同意在未来某天进行出资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过法律规定的强化,成为了“股东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因此可以说,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即便股东可以在设立公司时认缴1000万、实缴10万,剩下尚未实缴的990万将是股东背负的大山。

  股东实缴部分出资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出资期限未届满之前,股东实缴部分出资的行为并不会产生上述规定的义务、责任。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实缴部分出资完全没有影响?

  这里,我们需要重新认识一下“出资比例”这个词的影响力。

  在整部《公司法》中,“出资比例”影响着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盈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

  以股东普遍关注的分红为例,实缴出资的比例直接影响着股东的分红比例、分红金额。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全体股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分取红利的依据是其实缴的出资比例。

  假设张先生是甲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占股20%,实缴出资额为0元。甲公司年终分红时,张先生则拿不到一分钱,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国晖建议

  综上所述,在出资义务无法免除的前提下,既然实缴出资比例影响着股东的众多权利,那么股东能做的选择就只剩下两个:一是尽早向公司实缴出资,二是委托法律顾问制定一份靠谱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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