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重不治而亡,医院也要承担责任?

2019/10/12 08:57:07 查看8236次 来源:潘晓菲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常某于2017年7月17日以“发热、咳嗽、咳痰半月余,加重5天”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诊断:Ⅰ型呼吸衰竭、吸入性肺炎、多发性脑梗死、低蛋白血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入院后因治疗不当,感染加重,最终患者于2017年9月6日死亡。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全部病历进行梳理,认为医方未尽注意义务,存在检查、用药、护理不当等过错,使患者感染未及时控制,后又院内感染、感染加重,最终患者病重不治而亡。起诉后,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患者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年病史,入院后诊断低蛋白血症,其抵抗力低下,若发生感染将治疗困难,预后极差。但医方未与患者家属明确沟通,致使家属的期望值过高,可能是导致本次医患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医方存在瑕疵。患者入院后予Ⅱ级护理,虽已行鼻饲,但存在反复误吸的情况,而此时仍未由医方护理人员进行鼻饲操作或予以更有针对性的指导、辅助。患者行气管切开术,对行气管切开患者需要注意合理有效的气道湿化,以确保呼吸道通畅、降低肺部感染的发生率。根据护理记录记载,不能排除患者气管套管结痂阻塞与医方护理人员的点药湿化不到位存在关联性,医方存在瑕疵。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在诊疗过错中存在的过错,酌定被告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